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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和生活救助基金标准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一级盲(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精神残疾人)或特困救助家庭,每人每月享受220元生活保障待遇。对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或贫困救助家庭,每人每月将获得110元的生活补助。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或特困救助家庭(指重度残疾人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110元生活保障待遇。
对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重度残疾人或贫困救助家庭,每人每月将获得55元的生活补助。
二、生活保障金申请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家庭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生活救助程序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在申请生活救助时,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CDPF领取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申请生活救助审批表》。
(2)CDPF逐项审查申请材料。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的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以使救助对象、政策和金额公开。
(三)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申请生活救助资金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街道(乡、镇)CDPF或区、县CDPF提出。街道(乡、镇)CDPF或区、县CDPF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4)公示后,CDPF将向CDPF提交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CDPF批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进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提交CDPF审批。
(五)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向符合领取生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存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生活救助对象发放存折。
四、生活补助款项停止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救助基金的受助人应当从次月起停止支付生活救助基金:
1.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退出享受最低生活补贴或扶贫范围;
2 .领取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账户注销;
3.领取生活津贴的残疾人被劳动教养或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