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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若干规定》初稿已经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
农业和农村部门
负责依法实施野生动物检疫;
对检疫中发现的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卫生部
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实施联合防控;
组织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染病动物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预防和服药、接种疫苗;
海关
负责严格依法实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货运、邮寄、快递和旅客携带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此外,草案还规定:
为了防止重大传染病的爆发,阻断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如果本市开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措施,如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因野生动物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疫情,暴力阻碍、干扰野生动物管理行政执法,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