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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在这一特殊时期,公民的自我约束与法治意识密不可分,法治意识包括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和遵守法律。
首先,不要逃避,不要抗拒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6日14: 00左右,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返乡湖北居民叶某家中进行宣传说服工作。在此过程中,叶某多次辱骂工作人员,并用刀将他们赶出家门。后来,叶开车进了派出所,用菜刀追赶警察,捣毁了派出所的财物。警察当场制服了他。目前,叶某因涉嫌妨碍公共事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
常见行为:拒绝通过隔离、隔离等暴力、威胁方式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犯罪:妨碍公务罪
刑法和法定刑罚的规定:
第277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分析:每个公民都应该配合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目前,疫情需要特别重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构成危害公共服务罪。
二。不扩散和不扩散
典型案例:苟某是西宁市的一名村民,长期在武汉工作。最近回到宁后,他拒绝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发出的“重点地区人员应在社区(村)登记并主动在家隔离”的要求。他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的省亲日期信息,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人员和游客,并多次主动联系周围人群。尤其糟糕的是,郭台铭故意隐瞒儿子随他从武汉返回南京的事实。他的儿子还参加了城市以外的许多活动,并与人群保持密切联系。目前,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的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已采取相关措施,被隔离入院。
常见行为: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治疗,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吐痰。
涉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和法定刑罚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和115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合作调查、隔离和治疗疫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故意隐瞒病情、拒绝配合、放任疫情蔓延,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苟一方面以隐瞒、欺骗等手段拒绝配合真实情况的登记核实,另一方面故意隐瞒病情,与他人频繁接触。这些行为无疑证明了苟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治安犯罪为由对其进行了拘留。面对这种流行病,没有小事。苟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而且威胁到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可能会受到惩罚。
三、不碍事,不添乱
典型病例:2020年1月23日晚,珠海中西医结合医院收治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男性肺炎患者。患者38岁,因不配合医院治疗而自行离开。拱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告后,在0: 13发现了病人,并通知120人同时到场。随后,这名男性患者被带回医院接受治疗和观察。据报道,该患者发烧两天,排除了流感。患者于2019年12月27日至29日去过武汉。咳嗽和发烧发生在两天前。由于疑似肺炎症状,医院急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可能需要隔离观察,并离开了医院,因为他不想被隔离观察。目前,男患者在珠海中西医结合医院隔离观察。
常见行为: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如拒绝隔离个别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承包商撤离个体医院、停水停电、阻碍医疗救援队进入等。
涉嫌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规定与法定刑
《刑法》第330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通知(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这意味着在当前非常时期,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配合隔离治疗。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是上述犯罪的典型罪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