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天津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市医保局关于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关”肺炎疫情期间提供网络诊疗服务的通知》(津医保[2020]10号),明确在防控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诊疗服务。
论医疗保险协议的管理
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其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网上诊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通过网上检查、专项检查、协议处理等形式,加强协议管理,严格执行协议。
论医疗保险制度的对接
医保部门及时公布网上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界面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接口规范对内部系统进行改造,也可以与“金保”应用接口,实现医疗保险网上支付等便捷服务。
医疗保险部门及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将网上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检查、收取、支付和转移等网上业务与实体医院的网下业务区分开来。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诊疗服务时,应当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医生、参保患者电子实名认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医生和参保患者的实名管理。
关于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依靠注册和批准的网络医院和网络诊疗平台,通过注册医生为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注册医生不需要为医疗保险服务医生办理相关手续。依托网上医院利用天津市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为参保患者提供网上诊疗服务,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应当按照规定的多机构执业程序办理。医疗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优先完成。
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网上医院和网上诊疗平台应根据其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实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网上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互联网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知情同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互联网加”医疗服务,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进行公示。
浅谈医疗保险的总额管理
网上医院、网上诊疗平台及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享相同的医疗保险定额管理指标。根据全市医疗保险总额管理办法,年初医疗保险限额合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定并结合参保患者的医疗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定额管理指标进行调整。
论医疗服务管理
互联网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包括:首次参保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危重参保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需要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测、成像和其他检查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逐步推行电子药品监管码销售。
向参保患者发放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场调节,发放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论医疗保险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应当提供网络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智能审计和实时医疗保险监控范围,并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积极推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联动监管,不断探索审计管理机制。
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按照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联合处罚。
论基金安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实名接待和实名医疗的要求,防止欺诈和保险欺诈,维护资金安全。
按照《市卫生委关于规范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的通知》(津卫信息[2019]274号),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程可追溯、可追溯,并与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连接。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三级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参保患者和医疗保险系统信息安全。
标题:天津市疫情在线诊疗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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