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援助的条件
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户中的精神病患者;服兵役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的退伍军人;因精神疾病而给自己或家人带来特殊困难的精神病患者。
二、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援助的标准
1.本市安康医院免费强制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
2.在安宁医院治疗期间,市财政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分配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
3.本市复员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免费集中治疗的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
4.对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的人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完善特殊困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67号),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每年只收取一次,扣除门槛费的50%。
三。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援助的程序
1.对于被迫入住安康医院的重、精神病患者和入住安康医院的“三无”患者,如果入住医院在入住当月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其身份并符合救助条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市民政部门收集报告后,应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2.退伍、复员军人在市精神病疗养院服务期间患精神病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其他救助对象凭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经确认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证明、低保证明、医疗救助卡或家庭收入证明(如患者有工作单位,单位还应出具生活贫困证明)等,由其家属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民政助理申请救助。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和CDPF进行核实。
四、精神病患者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标准
1.落实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扩大保障范围。对持有精神残疾证明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收入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中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人数的乘积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2.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凡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两倍的,因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影响基本生活的,可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的50%给予月生活救助费。所需救助资金由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渠道提供。
3.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药品目录,贫困精神病人的每日免费药费核定为每人每年500元。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拨付。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CDPF和区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对我市常住人口中无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如因精神疾病住院,按每月600元、一年最多三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各区县CDPF从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提供。
5.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如果贫困精神病人确实难以支付保险费用,CDPF区县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解决其个人缴费,以确保贫困精神病人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报销。
V.对贫困自闭症儿童的援助
(一)自闭症儿童救助对象
1.天津儿童医院和天津精神卫生中心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2.年龄0-7岁;
3.来自我市城乡低保和贫困救助家庭的孤独症儿童,或来自CDPF区县批准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孤独症儿童。
(2)自闭症儿童救助标准
人均每年12000元。
(3)自闭症儿童救助的处理过程
1.成立专家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CDPF成立了自闭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指定康复机构开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确定浮雕对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自闭症儿童,以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区县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天津市贫困自闭症儿童救助康复项目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区县残联及指定康复机构留存)。经CDPF审定后,将向受助者发放“天津市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康复援助卡”。救济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终止救助的,指定康复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告,并注销其救助卡。CDPF区县应协助指定的康复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并在救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CDPF市报告。受助人如需更换指定康复机构,需培训半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项目区县CDPF,待CDPF确认备案后方可更换。
3.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援助服务。受助者将在指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天津市贫困自闭症儿童救助康复项目康复援助卡”的康复训练。指定康复机构应当根据指定诊断机构的诊断和评估结果,制定满足自闭症儿童需求的个性化培训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并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计划。指定康复机构负责为接受过培训的贫困自闭症儿童建立个人辅助康复档案,登记并填写评估结果,保存教学计划、培训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以备日后参考。
4.资金结算。指定的康复机构应根据接收和培训贫困自闭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CDPF进行结算。指定康复机构每月定期将受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使用情况记录在“天津市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救助卡”中。每份记录必须由受助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签署和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保管)。指定的康复机构应根据援助卡记录和受援儿童康复培训支出文件的复印件,每六个月与CDPF结算一次。
5.注册统计和汇总。指定康复机构负责新培训儿童的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填写《天津市贫困自闭症儿童救助康复项目登记表》,并每年定期向CDPF报告。
标题:天津市残疾人精神康复救助条件+流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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