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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介绍,天津市近期制定了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章制度,建立了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
根据机制要求,我市各区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在人类社会、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法院、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和惩戒信息,加强对建设单位经济纠纷、工程进度异常、工程资金违规拨付、工资专户资金异常、实名制管理异常、重大舆情等信息的监控和防范。
农民工欠薪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开通人民团体、城乡住房建设和市政府8890便民专线、公安110求助、信访保持稳定接待等信息共享渠道,市政府督查、市网络信息办等部门实现单点受理、多点联动、协调监管。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有突出问题的投诉和线索应立案处理并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缴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市内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欠薪问题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将被纳入并推送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通过人民团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的信用平台,建立联合处罚制度,实现“一违一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非法发包、分包、非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工程资金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和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社会保障案件。法院负责审查和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及时裁定执行法定条件为第一次执行;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应当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予以限制和处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拒绝向不符合建设资金要求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拖欠工资和违背承诺的项目单位不得批准任何新项目。对于拖欠工资和失信的施工单位,禁止其参与新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