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0字,读完约1分钟
最近,辽宁的梁先生向静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在静海店购买了价值111.47元的坚果。标签上没有打印生产日期、工厂名称、工厂地址、联系信息和QS生产许可证。经营者承认,由于疏忽,没有迹象表明。经营者赔偿梁先生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1100元。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情况。经营者承认食品是从商店里出售的。由于疏忽,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等。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梁先生退还所购货物,经营者赔偿投诉人1100元。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和营养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要求”;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经营者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和联系方式的规则。根据第96条,“消费者除了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他们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10倍的价格”。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