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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5月18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天津示范区已成为创新资源的重要集聚地、创新产业集群的重要高地、京津冀科技干线的重要节点,也成为推动天津优质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充分利用战略机遇叠加的优势,进一步激发天津示范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巨大潜力,《条例》规定,要支持示范区创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服务,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聚集和利用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合作,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泉和原始创新的主要源泉。 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非资本功能救济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为使开放合作成为天津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条例还规定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改革的试点经验首先在示范区推广 如果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试点政策和措施需要扩大试点范围,市人民政府将优先在示范区实施,并依法给予相应权限 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示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和租赁等方式开展生产、R&D、服务和海外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与世界知名企业和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实现示范区项目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