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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市场监督委员会了解到,日前,我市发布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宅(营业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宅(营业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种市场主体场地资源,促进商业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主体经营环境。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宅(营业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在过去的五年里,市场主体(营业场所)的资源得到了释放,市场主体的注册成本得到了降低,市场主体得到了提升,以方便进入。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开、管理、服务”改革的深入,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系统的连续性,不断释放站点资源,进一步优化我市的经营环境,提高我市的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决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 《办法》明确“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实行独立申报承诺制度”,申请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根据注册地址的权属关系、合法使用、安全使用、租赁协议以及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事实和规定做出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的主要重点包括:扩大居住登记场所的范围;促进一个地址和多张照片的标准化管理;发布一张照片多次访问的适用区域;推广“互联网+政府服务”;防止虚假注册的验证服务;强化协同监管责任的落实;通过注册监督统一标签;市场实体保存完整的材料 本办法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提供的网站为营业场所进行注册;显然,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独立使用集中在创业园、工业园区、创业空室、孵化器等的全部或部分地址。进行集群登记并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进一步放宽一张照片多地址注册的限制。本市市场主体在户口所在地(营业场所)以外的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户口登记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登记 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这些措施还加强了主要责任和事后监督措施 第一,市场主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进行登记;二是规定市场主体有义务妥善保管承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在今后的监管中,行政机关将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检查;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户籍信息共享给规划、城建、土地、房管、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四是开展居住信息检查,对核实的居住信息进行标识,防止虚假登记;第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地址信息需要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接在注册系统中进行标注;第六,如果无法通过注册地(营业场所)联系的市场主体被列入业务异常清单或被标记为异常业务状态,将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