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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职工病假鉴定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病假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突出了医疗退休鉴定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三级审查和充分披露。二是专家鉴定,科学公正。三是加强监督和严格管理。病假的识别地点必须相对固定。识别现场应进行封闭管理和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回避。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信息,无故不参加劳动鉴定办公室统一安排的体检和鉴定,且有不合理、威胁性的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员的,劳动鉴定办公室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