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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将取消对流动人员的个人档案保管费、咨询费、认证费、档案转让费等收费。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被取消聘用(聘用)或被企业事业单位辞退或终止聘用(聘用)的个人人事档案,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保存。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聘用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保管人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为档案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档案的接收和传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存;为符合规定的单位提供文件检查(借阅)和阅读服务;根据记录,出具备案、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有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治审查(检查)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变。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发布《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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