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11字,读完约9分钟
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协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覆盖、基本保障、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我们将注重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确保可持续性。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它不仅反映了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也反映了工作人员之间缴款的差异。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增加缴费和长期缴费,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积极性。
(2)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形成责任分担、协调互助的养老基金筹集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后待遇水平挂钩。立足渐进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退休的退休人员,应维持目前的待遇,并参与未来的待遇调整。改革后,通过建立新的机制,参与工作的人员可以实现合理的待遇趋同。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施过渡性措施,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促进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首先解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当地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在岗职工当地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仅供员工退休使用,不得提前支取。利息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免征利息税。被保险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划。在执行这项决定后,参加工作并已完成15年个人缴费的雇员将在退休后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以在职工人的当地平均月工资和他们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础的,缴费率应为每年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算月数,计算月数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城市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详情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工作、实施后退休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按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指导。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退休人员,在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同时,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退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化,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养老金调整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和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转移资金按改革后每年实际支付工资计算。转移资金将按总额的12%进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转移基金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支付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支付工资总额的4%。退休后,工作人员每月领取职业养恤金。企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确保养老金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财政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逐步推行社会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集中管理其企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驻北京以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构养老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实和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业务处理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是一项涉及广泛领域和强有力政策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如果现行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报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这是公开发布)
双轨养老金制度正式废除了公务员必须支付的8%月薪。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年个人账户的最新月度养老金计划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说明
养老金改革的最新消息:企业养老金统一
(全文)
随着关于改革政府机关和机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双轨养恤金制度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