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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落实补贴政策
在实施现有城乡社区小规模劳动者补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城乡社区基层防疫人员(包括村“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党工和小规模劳动者、劳动保障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成员)(包括村“两委”成员),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期间,按每人每天70元的原则给予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的50%由市财政向各区提供。 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对网格化人员实施关怀和激励措施的通知》(津新芳官治〔2020〕93号)规定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网格化人员,按上述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对社区工作者的小规模工作和电网工作者的临时工作的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2、依法法规做好职业伤害保护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少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一线人员,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区按照法定标准给予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财政部卫生委员会关于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11号),城乡社区工作者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病死亡的,可享受相关待遇。
3、积极改善保护条件
各区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优先保障防疫一线城乡社区小规模从业人员的防护需求,做好防疫一线城乡社区小规模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足够的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接触性感染。区卫生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面向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小规模从业人员的医疗卫生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4、严格执行减负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严格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基层负担加重,禁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出检查组、任务、表格和数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外,原则上不允许向社会分配工作任务。除社区防疫需要的居住证明和家庭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城乡社区组织不得以防疫为由要求出具其他证明。根据防疫任务,合理安排派遣干部,鼓励驻社区单位和志愿者进入社区,丰富社区防疫一线力量。加快社区防控工作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天津市《卫生法》、《天津市芷彤》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率,减轻社区工作者负担。
5、及时关心和同情
各区要做好餐饮、御寒、守夜、交通等防疫一线小规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联防联控后勤保障工作。在村庄的刺刀等地方应提供必要的帐篷、简易值班室和其他休息和防寒设施。合理安排城乡社区卫生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值班,采取轮换、休息等方式。,确保城乡一线社区职工每周至少有一天的防疫和控制假,坚决防止带病上岗,长期超负荷工作。年度体检时间整体调整,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检查和心理减压,体检标准每人不低于5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休假休养。做好对疫情防控第一线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家属的慰问,特别是对新诊断肺炎、工伤、突发疾病和因工死亡人员的慰问,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那些在前线作战、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各区应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他们的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照顾。在疫情防控中,对不配合城乡社区工作者小规模工作,甚至威胁、恐吓或伤害城乡社区工作者小规模工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6、大力开展宣传表彰和实施奖励奖金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和报道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推荐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为“最美丽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电网工作者关怀和奖励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在招聘(聘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从城乡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突出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应大胆使用。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烈士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全面提供抚恤优待。防疫期间因公殉职的“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和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有权在继续学习方面获得相关待遇。
7、加强容错和豁免保护
为防止疫情扩散,城乡一线社区工作者有勇气承担责任,果断决策,及时应对疫情,但存在程序性缺陷或某些失误的,按照“三个有别”的原则,免于容错。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及时清理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人员中的小部分人员,消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陷害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防疫工作做得不好的,要做好记录,密切关注,妥善处理,奖惩分明。加强对被问责和调整的城乡社区小规模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那些已经到了他们的责任期并完成了杰出工作的人可以通过某些程序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