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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详情:
服刑4年7个月4日后,昨天( 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因欢而减刑出狱。
此前的媒体报道称,去年4月14日,母亲被羞辱,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伤了暴力催债者。 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无期徒刑。 年6月,山东高院判决欢刺死单人行为牵连防卫,欢最终被判刑5年。
▲迄今为止受到欢迎的审判。 根据微博
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断书》,决定从喜悦中扣除余刑后释放。 欢送妈妈苏银霞告诉红星信息记者,当天上午11点左右,欢送后回家。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表示,罪犯在受欢迎服刑期间,悔改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被表彰6次,有悔改的表现,可以依法减刑。
▲《刑事裁断书》的相关内容。 回答者的提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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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当事人于欢出狱,此前他因刺杀辱母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未能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受到侮辱、侧耳倾听、用鞋捂嘴等羞辱,欠债的杜志浩在欢迎面前脱裤子,以极端手段羞辱苏银霞。 绝望的于欢拿着水果刀刺了四个人。 被刺的杜志浩第二天死亡。 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无期徒刑。
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山东阅卷考核。
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通过直播的方法通报了审判相关情况。
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被认定为欢属防卫过当,被判处欢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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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的报道:
《辱母杀人事件》细节还原:于欢被椅子“杵”击打进行反击
经历了6个小时的痛苦之后,23岁的于欢拿着水果刀,一头扎进了纠缠了很久的催债者。 这些“未被邀请的客人”最终一死三伤,于欢本人也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血案的起因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为维持企业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为10%,但未能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整理了判决,采访相关法律专家发现,这6个小时里,这对母子首先受到催债人的监视——母子无论走到哪里,催债人无论到哪里,甚至去吃饭,都被跟踪和看守。 之后,母亲被催债者的下半身侮辱,脱了鞋捂着嘴,但在警察介入4分钟后,纠纷再次持续。 面对无法摆脱债权人困境,欢欣鼓舞地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被羞辱的母亲被确定为无期徒刑,这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前几天,于欢上诉了。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计划于3月27日发布法院信息和阅卷信息。
事件前:母子被催债的人“要去哪里?”
事件发生在去年4月14日晚10点多。 然而,事发前6小时,苏银霞所法定代表人山东源工贸企业大院并不平静。
根据判决承认的企业多名员工的证言,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约10名催款人来到企业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一名年轻女性大叫“苏在互相辱骂”。
这些访问者不都是债权人。 据判决书称,他们中只有1987年出生的女性借给苏银霞100万元。 这是判决认定了苏银霞这次债务的全部数额。 据媒体报道,前一天,母子将唯一的房子抵押给了放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走了。
这次“对阵”没有结果。 苏银霞和于欢最终回到一楼的办公室,催债的人坐在外面的楼梯上。 下午7点左右,租客在大楼前排着烧烤炉,一边烧烤一边喝酒。
苏银霞母子去房间吃饭是在晚上8点多的事件。 他们一离开办公室,就有两个催债者跟着,按顺序看到了他们。
“在他们要去的地方,我们安排人。 ”。 请来许多催收员的男性李忠在证言中表示,他们在讨论账目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骂了他们两顿”。
在欢阿姨秀荣的回忆中,苏银霞母子在食堂呆了大约一个多小时,然后回到了办公室。
事情的发展迅速变化——一位名叫杜志浩的男子在晚上8点多开车到企业大院后。 他是留着八字胡,留着长发,穿着白色短袖,排在第11位最后到场的催债人。
母子被催债者下体侮辱,扇了耳光
多个催债人出示证词时,他们吃完饭时,杜志浩走进了一楼的办公室。 之后,在大楼前烧烤的催债者全部进入大楼内,据监视,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银霞母子还在办公室。 11个人包围他们,主要要求与苏银霞对话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
这场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迅速达到高峰——一家企业的员工和家人看着办公楼“闹”匆匆走去,透过窗户往里看,在苏银霞和欢喜面前,“一个身体面对他们的两条,裤子,
脱裤子者是杜志浩,根据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此时杜志浩将自己的裤子和内衣脱在大腿根部,露出下半身,对准苏银霞。 杜志浩还脱下欢乐颂的鞋,在母子面前摇了一会儿,打了高兴的一巴掌。
其他许多催债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说法,称杜把鞋盖在苏银霞的脸上。 他们说,杜和苏银霞吵架了,杜“嘴里有脏字”“很难听”。
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因下体侮辱、耳光、言语被骂。 “后期他们互相推挤。 ’在这种场合一起被困的企业员工马金栋觉得事情不好。 他走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
据监视,晚上10点13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目击者于欢被椅子称为“杵”进行了反击
警察进入了一楼的办公室。 反映苏银霞、于欢急忙被催债人打,催债人否认。
根据多位催债人的证词,民警当时表示:“你们可以算账,但不能动手打人。
民间警察不常呆在室内。 据监视,晚上10点17分,一些人派出民警离开办公楼。 这离进屋解决纠纷只有四分钟了。
于欢想和民警一起出去,但让债务人阻止他,让他坐在房间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次陷入混乱。
接触一审档案的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证实,两者此时都有催收人确实插手的行为,并表示:“这几条,当事人双方有一致记载。”
于欢说,有人抓住他的脖子,把他带到办公室的方向,“我不想动,他们开始打我。”
事后司法鉴定显示,欢欢无轻微伤口构成,其左项处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处可见多处皮下出血。
据催债人或传记介绍,他们当时将于欢“推到长沙发”。
一家企业的员工家属看到催债的人把椅子对准欢杵,欢喜一直后退,退到桌子前。 他这时发现我手上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从桌子上拿起刀子向他们指了指,叫他们不要来。 结果他们一直打我。 ”于欢说,他开始把刀子刺入包围他的人的腹部。
几行的回忆是,于欢当时说:“别来,别来,被刺死。” 杜志浩往前靠,于欢刺向了它的正面。 其他三人也被刺伤了。
债务人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晚上10点21分,听到消息的民警立即返回办公楼。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最大的争论点
经司法鉴定,杜志浩死于失血性休克,其他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为轻伤二级。
年11月21日,欢喜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欢无期徒刑。
这已经是从轻处罚的结果。 本院给予的理由是,被害人召集多人,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限制他的一切人身自由,以侮辱他人的不当方法借款造成,有过错。 同时,欢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他没有接受律师“有正当防卫方面,有防卫过”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欢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受到对方侮辱和侮辱,但对方不使用工具,派出所出警时,欢时和母亲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小,没有防卫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非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警”和“继续非法入侵”不会发生冲突,但一个重要问题是,处警是否认为他安全。 在本案中,有人在警察离开办公室后,欢喜地坐下,把他刺向墙角。 加上迄今为止的一系列事件,在愤怒和纠缠之下,欢欣鼓舞的认识会影响其行为,光说“屈辱停止了就无法防卫”就有问题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于欢必须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请注意所要求的债务是非法债务。 其次,于欢被非法侵犯,11人进行“非法拘禁”,下半身侮辱母亲。
目前,家属正在委托律师进行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将于3月27日发布法院信息和阅卷信息。
企业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严峻
人民警察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后离开? 判决书称,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出去了解情况”,苏银霞认为民警“在大门外听什么”。 之后,母子试图和民警走到门外。
但是,秀荣和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警准备离开企业,并发动了汽车。 在企业员工受阻、僵持期间,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液事件。
多年警察经验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有瑕疵,认为“警察来了之后,以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前提开始了调查”,但在本案中,警察将被告人和受害者留在了现场。
于欢的二审律师表示,他们打算先起诉不派出所的行为。
判决书称,两名民警、两名合作者分别出具了警察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证明,民警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天警察的情况。 目前,警方没有公布相关视频。
据报道,苏银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另一公众存款正在接受调查。 接近苏银霞的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银霞目前没有被起诉。
记者观察到山东源木匠贸易企业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也同样严峻。
血案发生后,年10月,山东源木匠贸易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存款570万元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年11月,山东源工贸企业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 年12月,山东源木匠贸易有限企业、苏银霞等也被判偿还他人100万元。
如何跨越经济困境,就像欢欢自由问题一样,摆在苏银霞一家的面前。
“刺杀母亲者”事件的二审从无期改为5年
据我司济南6月23日电(记者娄辰闪祥岭吴书光),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在欢有故意伤害案件二审中判处公开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有期徒刑5年,并在原判中附上民事部分。
聊城市生活的人民检察院指控欢乐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欢乐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民事诉讼原告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不服喜悦,分别提出上诉。 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0日召开审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消息,从年7月至年11月,上诉人父母在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10%,苏银霞还款184.8万元。 期间,为了苏未如约还款,吴学占、赵荣荣通过强迫他人在苏银霞企业院内开锅、入住房屋等方式催债。 年4月14日16点以后,赵荣荣召集郭彦刚、杜志浩等10多人向苏银霞企业借钱。 当天21时53分,杜志浩等在该企业接待室,用侮辱、弹烟头、下半身外露等方法侮辱苏银霞,用拍打脸颊、揪头发、按肩膀等肢体动作侵犯其愉悦人身的权利。 当天22时22分,杜志浩等和民警一起拦住想离开接待室的于欢、苏银霞,采取了卡在欢项部等方法,用欢将他拉到接待室东南角。 用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刺伤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刀,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受重伤,程学贺受轻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刺伤杜志浩等4人,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欢的行为鉴于防卫得当,欢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第一种犯罪,并且被害人有侮辱欢的母亲的重大过失等情节,对欢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于欢的犯罪行为为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原判认定欢乐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决项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