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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健转自:最高人民法院资料照片事件概要1989年8月至1991年8月,邓斌以江苏省原无锡县金城湾工贸企业、中光企业无锡事务所等机构的名义,以合作经营和外贸生意为由,大规模筹集非法资金,。 合计非法集资32亿余元。 整个事件涉及江苏、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山西等7个省市368个一级集资单位和包括邓斌、姚静含、黄桂芬等31名个体。 到事件发生时本金15.9亿余元,本金16.2亿余元,债权债务抵消后,实际损失达到12亿元。 更严重的是,非法集资腐蚀了党员领导干部群体,诱发了一系列经济犯罪。 1995年11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斌决定受贿罪、贪污罪、投机倒闭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罪名数落处罚,执行死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1995年1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邓斌被执行死刑。 事件背景邓斌等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时,正值全国经济高潮。 他们抛出了高利率、短周期的筹款把戏,许多投资者不堪高额利润的诱惑和刺激,蜂拥而至。 本案发生早,在时尚缺乏认定依据和经验的情况下,事件本身有阶段性发展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当时我国刑法还没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意义和影响邓斌事件是我国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出现的一种新型特大经济犯罪事件。 事件发表后,震惊了全国,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 这起案件的审理,对更严格的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促进立法部门惩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集资欺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研究和设立,起到了推动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筹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除国务院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各种名义筹集资金。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方面的法律。 其中,《关于惩罚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正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