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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的
河东区和东丽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
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
“河东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收到了关于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请示”(河东政报〔〕10号)。 经过研究,现在批准如下。
一、同意变更河东区、东丽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 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指示》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必须依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立即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划变更消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查界的就业,按期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 河东区、东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的标准样品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审查原稿的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