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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除国家和市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批准。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英军表示,目前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领域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天津市在个别法规和专业领域还缺乏全面、综合的管理标准,企业主体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法规和标准执行不力。《条例(草案)》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确保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将安全监控和业务数据如实与安全监管部门联系。

天津:除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批准危险化学品项目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区、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条例(草案)》收紧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制度,建立了安全距离联合审查制度、被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的行政检查制度、轻微违规记分制度、被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一网”制度。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求监管部门重点查处,坚决取缔未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五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该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原因是未能实施自查制度,未能及时、真实地上传安全相关业务和监测数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并吊销相应许可证。对于涉嫌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除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批准危险化学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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