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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教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市卫生保健委员会、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利用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禁止学校以任何方式从食堂获利。落实各项公益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质量和价格一致,收支平衡。学校食堂余额应控制在年营业额的3%以内,余额应专项用于补助学校食堂的经营。

《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发布

对于学生多、自养能力低的学校食堂,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无资本、全利润控制”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食堂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出售食品;学校应该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的饮食委员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学校应当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公布食堂收支综合结算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区政府和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员工,落实人员经费。原则上,资助标准是:每100名就餐学生配备一名食堂员工;寄宿学校每80名就餐学生配备一名食堂员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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