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从现场出发,自行协商处理政策
一、事故类型
自2012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无人身伤害,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车辆可以自行行驶,并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之间已经发生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事故涉及的所有车辆均已投保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交通保险”),且单辆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
(二)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二。治疗方法
发生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警示灯,夜间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并在确保安全协商的情况下,及时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发生争议,在撤离现场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用摄像、摄影等方式确定车辆位置、车牌号、事故损失等相关证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a)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
(二)驾驶员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移动车辆。
四、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速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一条龙服务。
V.责任的确定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1)追尾碰撞;(2)反向行驶;(3)倒车;(四)汽车;(5)变道;
(六)遇有停车信号继续行驶的;(七)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八)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九)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时,有关各方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六.协议
(1)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应如实填写《天津市车辆轻微损坏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记录当事人的时间、地点、天气、姓名、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历史、碰撞地点及责任,签字后留存一份。
(2)本协议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监管。车主和管理人员可从各保险公司、交警支队和大队处获得本协议,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和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下载。
(三)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协议》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未携带《协议》,可按《协议》样式以其他方式记录。
(4)如果交通事故各方在完成本协议后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损失的金额可通过协商确定并支付。如需向保险公司索赔,责任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报告编号。保险公司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递中心”进行车辆损害认定,并签订《天津市保险行业协商处理轻微车辆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认定协议》。
(5)撤离现场后,有关各方和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到同一“快递中心”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正面和反面)和机动车驾驶证(正面和反面)。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6)在“快速通道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派出调查鉴定人员与当事人一起确定事故损失,并签订《天津市保险行业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损害鉴定自行协商协议》。
(7)事故当事人应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认定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辆损害交通事故赔偿证书》。
(8)“快速通道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将索赔过程和索赔所需提供的材料告知各方,并向事故各方提供一份空白色的“赔偿收据”或“转移支付授权书”。
(九)本条规定的条件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后,一方故意不处理或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的,另一方可凭本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对损失自行车2000元以上且经调查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凭《协议》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解决轻微交通事故损失协议》到“快速通道中心”设立的派出所,由派驻派出所的交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七、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天津市车辆轻微损坏交通事故的协议》;
(2)天津保险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辆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认定协议;
(3)《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四)保险单正本。
(五)我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负证);
(7)事故当事人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证明);
(八)个人车辆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驾驶证类型为乙类及以上或60岁及以上的驾驶员的医疗收据;
(十)《赔偿收据》或《转移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上述索赔材料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偿。
八、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结果约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a)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1.如果非责任方的车辆损失低于2000元(含),则完全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强制交通保险进行理赔。
2.如果非责任方的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完全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如果完全责任方未投保,完全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3.完全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车辆本身的损失。如果完全责任方未投保,完全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1.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双方无需相互赔偿,双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强制交通保险赔偿自己一方的车辆损失。
2.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另一方的超出部分由该方的车辆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结算。对于本公司的超额部分,本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未投保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3)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则无需向完全责任方支付任何费用。
注意:
(一)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员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二)因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驾驶员。保险公司对故意制造或者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不负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修复交通事故车辆,由当事人或被保险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四)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标题: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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