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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房申请对象
家庭成员有视力(一级和二级失明)或身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语言残疾,是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严重残疾家庭。
二。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拆迁“孤老、大病、重度残疾人”家庭,上一年度年收入低于2.8万元(含)的市级以上(维护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贴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六个区有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含7.5平方米);
3.家庭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如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包括实物租赁和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房。
符合“孤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家庭认定标准的智力和精神残疾者,只有在其监护人同意将他们一起出租后,才能提出申请。
三。家庭人口和现有住房面积的确定
1.家庭居住面积的申请以户籍记录为准;申请家庭人口,原则上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人口持有人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原则上,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当前住房面积的确定方法与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相同。对实行“租金补贴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原则的家庭,现行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申请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前,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出售、转让房屋使用权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房屋置换手续、销售合同,申请家庭自有或承租的房屋,仍按原房屋合法证明记载的面积核定;对于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人,应计算申请家庭人口在住房安置总人口中的比例。
四.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贴领取证》)、《房地产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孤寡老人、重残家庭证明材料》等重要文件,以申请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查,区(县)房管局审查公示,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区(县)房管局与申请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原房屋管理协议,并组织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根据配租方案进行抽签、排序和选房。申请人应按区(县)房管局的通知要求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和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