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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了城乡居民和低收入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今后,如果低收入和低收入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定期以家庭为单位报告。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家庭,可以暂停发放救助资金。想欺骗最低生活标准吗?没门。
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并详细登记其家庭地址和联系号码。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重病或重残家庭,家庭状况在一年内无明显变化的,应按区县规定的日期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一次。短期内,经济条件和家庭成员基本条件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收入来源、工作能力和工作条件不确定的家庭应当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定期报告以家庭为基础。原则上,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情况。残疾、重病或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申报,无家庭成员的可委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申报。定期报告应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在校证明、无行为能力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可暂停发放救助资金。该家庭申报后,将继续支付并再次审查,暂停的救济基金将不再发放。对于申报期后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家庭,应取消其领取生活津贴或低收入补助的资格。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