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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决定对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做出调整。
自2016年9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增加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增加7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30元。
具体调整标准是: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3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00元。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0元、1080元和1380元,分别提高到950元、1180元和14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350元和650元,分别调整为150元、380元和68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30元统一调整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