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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天津市于2001年制定了《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日前,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投保人口

各类企业及其员工;机构及其雇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保险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员工工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

员工工资<天津市社会保障费最高支付基数

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

领取保险福利的条件

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是因为我想中断就业;我已经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保险年份的详细说明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当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一次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后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及个人失业保险费制度实施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天津市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公共机构的雇员也应投保

停止保释情况

再就业;需要服兵役;移居国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公共机构的雇员也应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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