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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说明。
从7月1日起,天津及其他省市城镇户籍或农业户籍人员,凡在天津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高等院校毕业生、无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长期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理、社区经营管理和服务,以及曾在天津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天津参保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在灵活就业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毕业生,凡1997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可从1998年1月起偿还;那些在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人可以从毕业的下一个月开始弥补。2004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考。那些在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人可以从毕业后的一个月开始弥补。
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天津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理、社区企业管理与服务、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从2005年1月起予以补偿。2005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偿还。
凡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并在天津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及其他企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其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补缴欠款。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工作的人将从2005年1月开始补足欠款。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从实际工作月起补齐。
凡在天津市城镇有常住户口,曾在天津市城镇原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作,并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中断连续工作的,可从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天津市城镇常住户口,在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并办理录用或录用手续,但因被辞退、开除、自动辞职等原因中断连续工作的人员。,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中断的,从1998年1月起予以退还。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从中断当月起偿还。
2004年12月31日前受聘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的各类外来人员,可从2005年1月起领回。如果员工在2005年1月1日之后被雇用,他将从实际使用月份开始进行补偿。
2014年,被保险人应按历年缴费下限缴纳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个人缴费窗口人员2014年补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表》按历年缴费下限执行(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查阅)。
新参保人员可直接到档案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个人档案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到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如果没有档案人员,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或发放居住证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确认,然后到个人缴费窗口进行处理。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