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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退休人员在不同居住地直接定居的标准首次得到明确界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支付范围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最低支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22个省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不同层次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的思路,并确定了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全国异地医疗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跨省退休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漫游

《意见》要求,省内异地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参保地政策为准,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级平台将人员信息传递给医疗地经办机构,医疗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医疗人员提供经办服务。对于异地紧急情况下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规定给予报销。

到2016年,将实现全国范围的跨省“漫游”,重点是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安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根据户籍政策获得居住登记的长期退休人员。他们一般年龄较大,承受着沉重的医疗负担,并且长期不返回被保险人所在地。异地就医报销中的“跑腿”和“提前还款”问题对他们影响最大。因此,异地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需求是最迫切的。因此,应首先解决这些人在不同地方的定居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探索将居住在不同省份不同地方的其他居民纳入医院医疗费用的直接定居范围

跨省退休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漫游

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可自愿向参保机构申请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登记后,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居住地结算。

为了便于直接安置,《指导意见》规定了一些跨省安置退休人员的特殊政策。首先,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这将有助于将退休人员重新安置到居住地的医生根据他们的通常习惯为重新安置的退休人员提供治疗,还将有助于避免因不同的支付范围而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二是支付比例应为参保地当地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包括最低支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等。,参保地以外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予执行。第三,在我的申请下,已经搬迁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转移给个人进行门诊治疗和购买药品。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跨省退休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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