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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病假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对医疗退休鉴定的程序、方法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了医疗退休鉴定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三级审查和充分披露。建立用人单位或备案机构、区县劳动鉴定办公室、市劳动鉴定办公室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确保鉴定工作公开透明。申请医疗退休鉴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医疗退休鉴定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原件、疾病和伤残完整病历资料复印件等材料,经用人单位或档案机构和区县劳动鉴定办公室严格审查后,报市劳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审查。
二是专家鉴定,科学公正。《办法》规定,医疗退休鉴定专家的聘任应当具备在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在征求专家意见后推荐专家。专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后聘任。专家库应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规定专家应客观描述病情和残疾程度,全面分析诊断数据,严格按照鉴定标准提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三是加强监督和严格管理。《办法》规定病假识别地点必须相对固定,识别地点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回避。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信息,无故不参加劳动鉴定办公室统一安排的体检和鉴定,且有不合理、威胁性的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员的,劳动鉴定办公室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病假认定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