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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牌照被封锁的汽车。他速度太快,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采取任何措施。他撞上一个过马路的行人,开车走了。几天前,静海市交警为解决这起交通事故做出了不懈努力。
2014年11月中旬,在静海镇金文路和徐庄路的交叉口,一名行人被一辆汽车严重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车辆逃脱了。公安局静海分局事故警察赶到现场,没有发现事故车辆的残余物或散落物,也没有发现其他线索。负责此案的警察积极调查和走访,搜寻目击者,获取事故现场和沿途的监控录像。经过分析和筛选,初步确定事故发生在一辆黑色比亚迪客车上。事故发生后,汽车沿金文路向东行驶。事故的车牌被挡住了,司机的脸被遮阳板挡住了。案件的侦破陷入了僵局。警方没有气馁,继续走访4S的商店,从该市近500辆类似的车辆中寻找线索。细心的警察还发现司机穿着一件有图案的外套,以及监控探头捕捉到的视频中的其他更多细节。在检查了50,000多张照片后,这辆可疑的车终于被锁上了。警察赶到车主刘谋的家,通过他的家人说服了他。在警方的压力下,刘谋向交警大队投降。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基本案例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在宣武区南二环路主干道菜户营大桥东侧,一名行人曹从北向南过马路时,刘适宜在主干道左侧第一车道上自东向西开“奥托”小桥。刘发现曹在刹车过程中与车前的曹的尸体有接触,造成曹当场死亡,车毁人亡。曹的家人以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越二环路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路边行走”和第62条“行人在穿越路口或道路时应当在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上行走”的规定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没有交通灯、人行横道或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上,通过“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其次,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如刹车、鸣笛、避让等,基本达到了机动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反应。然而,刘发现行人离行人约有100米远。所采取的措施是按喇叭、轻踩刹车但不及时踩刹车、避开与行人同向的行人、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让行人快速移动以避开他的车辆,这确实是不适当的。曹的违法行为和刘的应急措施构成了减轻刘赔偿责任的条件。减轻刘对曹死亡的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刘谋已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所有alto品牌的小桥车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承保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法律义务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曹某的近亲属。由于死者丈夫吴俊发和其他四人的损失,奥托的汽车司机刘谋最终获得了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刘要求死者家属赔偿修车费用的反诉得到法院支持,被判664元。
[案例分析]
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失,适当减少其中一辆机动车的责任是过失相抵。中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过失相抵在侵权法中的适用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适用于过失责任,也适用于非过失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过失相抵适用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改变。
本案中的司机刘谋在看到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紧急情况下,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制动、鸣笛和避让基本上达到了必要的反应。应该说,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没有过错,即使受到严厉的批评,过错的程度也很低,但曹某没有反应,走自己的路,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刘虽然履行了注意义务,但仍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有严重违法行为,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