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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同时,天津还调整了特困救助的名称、范围和标准。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到7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40元调整到540元。
调整特困救助的名称、范围和标准
天津的特困救助制度更名为低收入家庭救助,救助对象相同。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由640元调整为96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由705元调整为1058元,救助标准由192元调整为212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440元调整为660元,由540元调整为810元,救助标准由每月132元调整为每月162元。
建立贫困人口支持体系
建立贫困人口支持体系,支持对象是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城市贫困人口的供养标准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即每人每月1410元。农村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标准是农村低保标准的两倍,即每人每月1080元,分散供养标准是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810元。
调整价格补偿联动范围
城市价格补偿的联动范围由低于960元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调整为低于1058元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价格补贴联动范围由660元以下家庭月人均收入调整为810元以下家庭月人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