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52字,读完约1分钟

【儿童奶粉消虫协会调解三重赔偿】消费者李女士在武清区月亮婴儿食品店花了298元买了一罐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合生元品牌婴儿奶粉,准备给儿童食用时发现有虫子,于是去商店索赔。商店说她只能双倍赔偿。消费者向武清消协投诉,经销商最终同意赔偿4罐“合生元”。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询问,要求双方到场调解。工作人员宣传《消费者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后,经销商同意赔偿消费者4罐“合生元”婴幼儿奶粉,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192元。

在这起案件中,经营者出售了被蠕虫污染的婴儿奶粉,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消费者欺诈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销售无效或者变质的商品,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并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消费者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损失的赔偿。补偿的增加额应为所购货物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三倍。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消费者协会调解婴儿奶粉饮料三重赔偿

地址:http://www.tcsdqw.cn/tjxw/4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