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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停车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于5月21日起施行:①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实行区县属地管理;(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划定或拆除;(3)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
什么是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用于停放社会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本单位、本住宅区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专用车辆主要停放的地方。临时停车场是指闲置空的临时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并指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谁管理停车场和停车位?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属地管理,履行建设、经营权招标、收费项目和收费区域划分等六项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资料来源:天津广播。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出台,路边停车管理制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