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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失业保险申领、农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转移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限期

长达24个月

参保人员在2015年1月1日后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当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当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原缴费时间,缴费时间在再就业和参保后累计。失业人员不办理申请手续的,原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停下头发

涉及六种情况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服兵役、移民海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要求

失业应在60天内处理

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后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应当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次月内缴纳。2015年1月1日之后从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的失业保险福利将从失业登记之日起支付。从失业登记月份到申请失业保险福利的月份的失业保险福利和相关福利将在首次支付时重新发放。被判缓刑或在监狱外被处决的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迫隔离戒毒的,应当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从监狱释放或因戒毒而被隔离释放,失业者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细化失业保险六例

农业雇员

有四种治疗方法

农业民族职工按以下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12个月的,其参加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年限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执行本规定。

2015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个人失业保险费缴费累计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申请按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限缴纳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待遇在缴费后执行《条例》。如果您不偿还个人缴费部分,将根据您在单位参加合同制农民失业保险的年限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将予以保留。

如果我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我将根据我在本单位参加合同制农民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将予以保留。

合同制农民一次性生活津贴的支付期限为一个月至12个月,根据合同制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数,按每年最高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

保险转移

有四种情况

如天津市用人单位跨地区调动或员工跨地区就业,需要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天津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员工一起转出,但单位和员工在转移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出。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天津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转移到天津后,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一并计算。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者目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失业人员,可以向居住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的50%计算。

对于天津户籍人员,在外省、市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符合在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在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持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细化失业保险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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