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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物业管理费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和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为规范本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区(不含别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确定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区(经济适用住房区、限价商品住宅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绿化养护、共用部位维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导航空障碍灯、水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等级管理按照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级别的收费标准应为中间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以在中间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普通住宅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区的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实际运行费用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此外,《办法》还提出,对于已成立业主大会或已被业主占用两年以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区和低收入住房区,如需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或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在住宅区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物业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空套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场地占用费和其他经营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