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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考试院明确要求高中:
■不允许引入包含非法注册且与城市注册政策相冲突的注册方法;
■不得越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不得任意扩大各类高中的招生规模或调整招生计划;
■不允许任意调整创新类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试点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项目范围。
■不要违反申报程序或降低向相关学校申报的政策之外的标准;
■未按要求公开的独立招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档案不得放入学校或由学校办理录取手续;
■各类计划外高中不得办理入学手续,各类高中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被录取的考生不得非法改变录取学校;
■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规定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不得违反规定的录取程序降低录取标准或拒绝录取合格候选人;
■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得被录取为指标学生和艺术、体育和科学技术专业的特殊学生。
■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不得以各种方式非法录取考生,也不得通过“签订录取前协议”和“为新生提供高额奖学金”的方式恶意抢劫学生。
■不得向初中、考生和家长收取礼物、礼物、证券或任何与入学相关的费用;
■各级招生办公室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或学校教师录取考生。
■不得允许考生代替考生填写中考志愿者,不得限制或阻止考生填写中考志愿者;
■候选人推荐材料、认证材料等。与事实不符的,不得出具,或者在候选人综合素质档案中捏造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