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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目前,全国各地已相继进入高温和酷热季节,一些地区出现了持续高温天气。预计2015年夏季部分地区可能会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进入炎热的夏季,一些地区持续高温天气。根据气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预测,2015年夏季部分地区可能会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行动,把防暑降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为有效预防中暑,在高温季节降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的主要责任

各地区要对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调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的主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本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对车间、班组和工人落实防暑降温责任。

(2)开展广泛的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个工人都了解高温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专门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工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大防暑降温投入,改善工作条件。特别是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合格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药品。

(4)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根据《夏季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高温天气工人的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室外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如果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40℃以下,高温期间的室外作业应按规定减少,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应适当增加。严禁违反规定延长高温工作时间和加班,以减少中暑的发生。

关于2015年高温补贴的通知:关于防止夏热冬冷的通知

(五)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其他不适于高温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的工人,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6)制定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人数及其工作条件,提供应急救援人员和充足的急救药品。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和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场所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在高温炎热的夏季,至少要进行一次防暑降温的暗访和暗访。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关于2015年高温补贴的通知:关于防止夏热冬冷的通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和治疗等医疗服务。对确诊的职业性中暑病例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病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以及对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防暑降温措施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降温”等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危害员工健康的行为,责令用人单位严肃整改,并加强整改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的监管期内,检查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情况。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15年10月底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司提交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关于2015年高温补贴的通知:关于防止夏热冬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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