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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并计划调整收费期限:①政府收费公路的还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偿还债务的时间确定,各省将实行统一借款和还款;(2)专营快速公路一般经营不超过30年,在偿还债务期间,收费率与政府收费公路相同;(3)债务偿还期和运营期结束后,实施维护管理费。交通运输部表示,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今天征求公众意见,并提出调整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的还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偿还债务的时间确定,各省将实行统一借款和还款。特许经营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还款期和运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维护管理费。
具体而言,充电周期应调整如下:
(1)相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上的高速公路实行统一借贷和偿还。他们不受还款期限的限制。按照以费抵债的原则,以实际还款期限为准。
2.特许道路收费期限按照投资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合理回报通过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和收入调整来控制。高速公路的运营期不得超过30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的运营期可超过30年。
专营道路高速公路运营期满后,政府将收回统一管理,实行与行政区域内处于债务偿还期的政府收费道路高速公路相同的收费标准和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项目,将一级公路改建为一级公路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并增加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债务偿还期或经营期。
3、政府统一管理的公路在政府债务清偿后,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要和保证交通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费。
(二)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特许道路之间的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运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取费用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必须在还款期或运营期届满后终止收费,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根据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不超过20年和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