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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在救助受害人的同时,将依法追究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公安部敦促购买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如果他们在2015年10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妨碍其自愿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被收买的儿童,不妨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该条款修改为:“任何人购买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不虐待被购买的儿童,也不妨碍对他们的解救,可从轻处罚;根据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如果她不阻止她返回原居住地,她可能会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所有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是中国反拐卖立法的一项根本性变革。”公安部官员表示,如果不出售,就不会有人口贩运。多年来绑架和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行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最初的刑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给许多人一种“无辜购买”和“买方没有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只要有大量买家等着用身后的钱购买,人贩子就敢于冒险转向,从而形成一个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新修订的刑法无疑将通过统一调查买方的刑事责任和增加购买犯罪的成本,在消除买方市场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关官员告诉记者,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受害者的同时,将对购买者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购买过程中犯有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应当合并处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对2015年10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以不按原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