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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暂时关掉家里的暖气,如果我能在任何时候办理暂停供暖的手续。此外,我们从供热部门了解到,供热停止后,我们仍然需要赔偿热损失。我们需要付多少钱?
根据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和用热条例》第25条,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热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支付热损失补偿。根据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借鉴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失补偿费的做法,市外委和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天津市暂停和恢复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的用户需向供热单位支付20%的热损失补偿。主要原因如下:首先,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每个用户都是供热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停热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状况,也会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热效果。第二,供暖系统的建设是区域性的。无论用户是否用热,设施都必须得到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用户支付的采暖费(或补偿费),以保证供热设施的完整性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三、现行供热成本,包括按热负荷计算的固定成本和按供热计算的可变成本,其中固定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和维护以及建筑物公共部位的耗热量。虽然与用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但这部分投资也是必需的,费用应由所有用户分担。可变成本是指一些水、电、燃料和其他费用。用户暂停供暖后,他们只减少可变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护、折旧和其他费用不会因为一些用户暂停供暖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