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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如果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则无需提供《独生子女荣誉奖励证书》,社会保险机构将不再审查该证书。

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之日起12个月内,在网上为其申请生育津贴。

雇主及女性雇员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的申请过程、津贴标准、发放进度及其他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产妇津贴的分配应在分配批准后的次月5日之前进行。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荣誉奖励证书》,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审查该证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约定的支付日期全额支付给女职工。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从原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账户之日起,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并按月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划入用人单位账户,并及时支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连续为生育或终止妊娠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含补充缴费)的,应当具备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如果连续支付少于6个月,你可以在支付满6个月后申请生育津贴。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女职工生育津贴提高申请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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