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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补充支付和待遇实行新规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使医疗保险政策更加惠民惠民。
七项便利措施
■首先,本单位员工中断支付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足款项。中断支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当年中断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含)前归还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灵活就业的个人可以根据规定参加员工健康保险。《通知》明确规定,按个人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个体工商户、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大病统筹(个人缴费的8%)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第三,个人被保险人弥补补充付款的中断付款期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为了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当年中断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含)前归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四,如果个人被保险人中断支付并按时全额支付,将被视为连续支付。个人被保险人中断支付少于连续六个月,并在中断支付后六个月内恢复支付,并按时足额支付的,视为连续支付。
■第五,偿还医疗保险费的年数用于计算实际支付的年数。
■第六,如果付款期限不够,可以退款。《通知》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则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现行缴费标准和年限的差额一次性补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暂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差额,并按规定报销补足当月的医疗费用。其中,单位退休人员应补足单位保险缴费方式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退休人员个人参保弥补年限的差额,按照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规定为当年。
■第七,终止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工的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