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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和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的指导意见》,从完善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监督问责等7个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文物安全工程”。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文物管理部门应明确承担内部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监督,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制度,落实文物管理用户对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逻、日常值班、消防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隐患整改等制度。
《指导意见》强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用电管理,不准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和从事所谓的“照明工程”;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必须保持安全距离;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每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在社会开放期间,应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安全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