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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指出: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人员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的事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事故分为一般和主要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不易整改、发现后能立即整改和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止整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和整改困难。

本市出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

根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的内容包括:典型隐患现状、原因分析、经验教训、防范类似事故隐患的针对性措施。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应急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举报人反映的事故隐患需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方可作为有效的事故隐患信息上报。

《办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采取会议通知、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通知等方式。,并定期通知社会。这样,可以压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全社会对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隐患的关注和参与,迫使相关企业正视自身问题,加快整改进度,消除事故隐患。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本市出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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