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14字,读完约3分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了“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确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偏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虚假价格招徕游客,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不合理低价”:第一,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南价格的30%;第二,主办机构将其业务委托给当地机构,不向当地机构支付任何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第三,当地接待机构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低于旅游团队的接待和服务费用;第四,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预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不合理低价”行为。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厉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的意见(全文)

二、“不合理低价”违法处罚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旅行社的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二是罚款30万元,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三是将旅游管理服务的不良信息纳入旅游管理服务的信用档案,进行公开披露。

(二)对旅行社负责人的处罚:一是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将旅游管理服务的不良信息纳入旅游管理服务的信用档案,进行公开披露。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经营,坚持改革创新和诚信经营,坚持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行为,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各地要加强对导游的教育和指导,积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旅游合同,抵制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积极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行为,自觉维护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

(3)各地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公益广告和宣传手册的印刷,游客可以正确识别“不合理低价”,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

(四)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参照旅游线路成本核算制定和发布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会员相互监督,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行为。

(五)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对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以控制“不合理低价”为切入点和切入点,控制旅游市场的混乱,发扬“钉子户”精神,坚决遏制旅游市场的混乱。

国家旅游局

2015年9月29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家旅游局关于严厉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的意见(全文)

地址:http://www.tcsdqw.cn/tjly/1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