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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曹雪)日前,来自北京、吉林、江西、湖北四省(市)的20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率领下,来到河北区人民法院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津渡,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憬宏,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沈家聪,区委书记孙宝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俊英,市高院副院长张勇,市一中院副院长余正琼,区委副书记沈志勇,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李春,区法院院长刘金洪参加视察。
全国人大代表一行视察了区法院立案大厅、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室、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陪审员工作室,现场观摩了民三庭召开的主审法官会议,并与相关人员亲切交谈。
在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座谈会上,市高院负责同志介绍了天津市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情况,区法院汇报了本院工作情况。部分人大代表围绕利用标准化提高审判质量、细化标准化体系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沈德咏充分肯定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指出:推行标准化建设,对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价值和作用。就天津法院继续依法有序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沈德咏要求要进一步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司法标准、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规范化的关系。推进司法标准化是要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甚至司法粗放问题,司法标准化是实现执法司法规范化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推行科学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实现规范司法目标。二是司法标准、司法标准化与司法经验运用关系。司法标准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传承,是将司法经验制度化和规范化。天津高院围绕标准化文件抓管理,以标准化为抓手,加强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三是司法标准与诉讼程序规定的关系。制定具体的司法标准,必须按照三大诉讼法包括海事特别程序法来进行规范,坚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天津14个标准化文件是对程序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四是司法标准与工业标准的关系。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的理念源自现代工业标准,但与工业标准又有区别。司法审判需要法官凭借知识、经验、智慧综合作出裁量,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我们既要参照工业的标准体系和理念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又要防止把它搞得完全机械化。五是司法标准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有司法就有自由裁量。天津高院制定的两批标准化文件更多的是对程序方面要求,司法标准化不是干涉法官自由裁量,而是确保自由裁量权更加依法合情合理的行使,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
会后,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区法院六个刑事速裁案件,并与审判人员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