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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今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廿三(1月20日)至正月初五(2月1日)和正月十五(2月11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为腊月廿三至正月初五。
根据规定,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都在禁止燃放之列,建议市民不要购买。一旦市民在禁燃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看护。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