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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从6月至9月支付,雇主应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给在职员工,不得用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以支付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和其他实物或各种有价证券来代替 最近,该市公布了2020年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 防暑降温标准为6323元×3%=189.7元/月,高温津贴为每日35元 与2019年标准(防暑降温标准为176.1元/月,高温津贴标准为32元/天)相比,分别提高了13.6元和3元 根据《关于我市实施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下从事户外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可根据高温天气下的日累计工作时间折算后支付。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温天气的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市及其他区域的天气数据为准 高温期间,工作场所不固定,流动工人在任何工作场所从事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并支付高温津贴 对于从事热天作业的工人,高温津贴可根据热天作业的日累计小时数折算后支付。 如果发包人不能准确确定高温天气作业的日累计小时数,应按100%的高温津贴标准计算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日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为人民币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支付,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的标准,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则以本协议为准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应以支付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种有价证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