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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险局下发了《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COVID-19预防控制肺炎期间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明确将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给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减轻预付资金压力,支持医疗服务全面恢复正常。 为支持医疗机构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不断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现就COVID-19市预防控制肺炎疫情期间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预付资金,支持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分区分级恢复正常的通知》(联防联控发[2020]35号)中“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资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的部署要求, 将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给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减轻其垫付资金压力,支持医疗服务全面恢复正常。 二是做好2020年医疗保险支付总额管理指标的分配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医保局发〔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尽快提出2020年医疗保险总支付管理指标的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三、科学合理调整确定按病种付费标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适当技术服务的利用、医疗保险目录的调整、高值医用耗材和贵重药品的价格变化,结合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情况,与医疗机构协商,向市医保局市医保委提出。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范围的通知》(金医保局[2019]76号)中,明确了90种疾病(以下简称“90种疾病”)的付费标准, 四、研究制定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人均付费的通知》(任堇社办发〔2017〕34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的通知》(任堇社办发〔2017〕34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病种试点工作的通知》(任堇社办发〔2017〕335号)(以下统称“原首付政策”)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我市防疫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另行通知。鉴于我市正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反应期,为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治疗,并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清费用,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延长2019协议年医疗保险总支付管理指标、原疾病征缴标准和原首付政策。 并在2020年4月1日后做好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工作,在新的政策和标准出台后及时进行调整。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支付方式这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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