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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就业稳定措施应对疫情影响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收就业困难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顺延 对延长期内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免税企业按延长期内单位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对减半征收的企业,补贴减半发放 延长期内的医疗保险补助,按延长期内单位医疗保险大病和最低缴费基数的一半比例进行补助 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或推迟补贴期限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贴期限不予延长 关于商业担保贷款,通知补充和调整了我市商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部分内容: 增加支持群体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群体应纳入支持范围:平台使用期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购买生产经营工具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用贷款购买汽车用于租赁业务的个人;贷款买车加入网络汽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平台需要为专职司机提供“双证书”等证明材料);合格的出租车、网络汽车公司或其子公司;已享受商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如果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商业担保贷款 降低应用阈值 同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比例和企业现有员工人数从20%下降到15%,100人以上企业数量下降到8% 对于新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业务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允许合理扩展 对于流动性暂时有困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延长。在延长期内,政府将给予正常利息补贴,直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则上,如果借款人患有COVID-19肺炎,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行新发放的业务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100个基点降至不超过50个基点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并签署但尚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合理分享利益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商业担保贷款的利息,低于lpr-150bp的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提高担保基金的有效性 如果各区商业担保贷款的还款率(去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收回金额/去年累计到期贷款可收回金额)达到90%以上,经区政府同意,本年度商业担保贷款的负债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如果实习单位保留实习期未满的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已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将一次性发给实习单位剩余时间的实习生活费补贴 验收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验收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新录用湖北省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验收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稳就业 天津市再出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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