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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上调至30元]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在原30-120元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30元。个人贡献越多,政府补贴越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市政府最近发布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在原补贴标准30-12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60元,二级70元,三级80元,四级90元,五级100元,六级110元,七级120元,八级130元,九级140元,十级150元。个人贡献越多,政府补贴越多。
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但未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将按照个人缴费900元的标准,为持有残疾证明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应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对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免征50%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