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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政部等四部门昨天发布了《关于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或者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其监护权。
不照顾未成年人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权案件包括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料的状态,致使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教育后未能改变;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致使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被剥夺生命的;(一)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不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批评教育三次以上,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检察院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起诉。
《意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监护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监护侵权进入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以及为帮助和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立的机构、共青团、妇联、工委、学校等组织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不告知法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石伟忠解释说,《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起诉虐待儿童罪,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起诉能力,伤害未成年人的是他们的监护人。“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受到其家庭的虐待,实施虐待的监护人肯定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由于各种原因,如难以收集证据,不愿意更多地照顾他人的家庭事务。怕惹事生非等等,也往往不能或不愿告状”,因此,检察院代表告状十分重要,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失去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没有合适的人或者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并抚养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权人,可以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决定恢复其监护,终止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但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或者出卖,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较严重后果的,因违反监护行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判处恢复监护。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锋透露,民政部正在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在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的权利,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其他人是‘狗抓老鼠,多管闲事’,所以许多老百姓在试点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是不能接受的”。特别是当存在侵权行为时,民政部门不能解决监督问题,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可能会剥夺监护权的规定,这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会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