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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将于3月生效#天津新闻#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本市颁布了《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本市低收入家庭难以承担危房管理费用的,可以申请危房修缮、加固和临时安置补贴。@天津国土房管局宣布什么是危房

根据《办法》,危房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造交付使用,结构损坏严重或者承重构件已经是危险构件,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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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的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天津市低收入家庭在承担危房管理费用方面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房修缮、加固和临时安置补贴。

为加强危房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危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低收入家庭在承担危房管理费用方面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房修缮、加固和临时安置补贴。

根据《办法》,危房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造交付使用,结构损坏严重或者承重构件已经是危险构件,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承重结构开裂或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承重结构可能因自然灾害或事故而损坏;其他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调查、检查和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鉴定报告应当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三日内通知评估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危险房屋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24小时内通知并报告。

《办法》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于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房,可根据原占地面积、原建筑规模和原建筑高度恢复合法权属证书。危房改造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改造,不再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增加容量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危险房屋的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危险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管理费用由区分所有权人承担;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分配部分治理费用。需要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危险房屋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管理危险房屋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管理。逾期不管理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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